《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 第十一期(城市管理类专题),来啦
2025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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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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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务便民服务质效,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提高政策解读精准性和实用性,县委社工部接诉即办工作中心聚焦“12345”政务便民热线来电中民生类政策咨询,从群众诉求中寻找疑点、盲点,会同相关部门推出《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政策解读系列专栏,在房产、公积金、教育、医保、就业、社保、户政等民生领域,为市民朋友提供权威、精准、高效的集成式政策解答。
>>>第十一期 临泉县城市管理局专题<<<
一、招牌设置相关规定问答
二、排水许可、建筑垃圾、市政道路相关规定问答
三、园林绿化、共享单车管理相关规定问答
四、占道经营、餐饮油烟相关规定问答
五、违法建设相关规定问答
一、招牌设置相关规定问答
(一)申请门头招牌备案需要什么材料?
答:(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招牌安装前、后效果图;
(4)租房合同或产权证明;
(5)加盟店需提供加盟授权书。
(二)招牌备案方式有哪些?
答:方式一:线下办理。
可直接到临泉县霞光大道与建设路交口东北角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综合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558-6136688.
方式二:线上办理。
下载“皖事通”APP,搜索“办事大厅”——地点选择“临泉县”——部门服务——临泉县城市管理局——招牌设置技术要求审查。
(三)门头招牌的名称能不能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
答:户外招牌使用的名称(字号)、标识(商标、单位标志)等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文件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和图案、文字相符合。属于依法特许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或者依法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单位,可以在户外招牌上显示连锁经营名称或者商标标识。
(四)可以在门头招牌上发布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吗?
答:可以适当发布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仅限法人电话号码)。不得以冠名、图片等形式利用招牌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内容。
(五)门头招牌设置位置有什么要求,可不可以遮挡窗户设置?
答:不可遮挡窗户设置,门头招牌应设置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檐以下,版面上沿与二层窗口下沿平齐,下沿距地面原则上不得少于2.5m,突出建筑物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
(六)店铺位置在二楼,可以在二楼设置门头招牌吗?
答:门头招牌原则上遵从“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要求,且仅允许依附其相应经营场所出入口处设置。经营场所在二层三层的,可以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一块招牌。
(七)可以在住宅建筑上设置招牌设施吗?
答:招牌设施禁止设置于住宅建筑和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仅允许依附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
(八)能不能在楼顶做屋顶招牌?
答:原则上可以,但要满足下列条件:1.应具有整栋建(构)筑物(含裙楼)的使用权和命名权。2.建(构)筑物屋顶招牌仅限于建筑物名称或产权单位名称,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应以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名内容为准,除产权单位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或产权单位名称外,其他单位不得设置建筑物屋顶招牌。3.以镂空式独立字体和标识形式设置。4.每栋建筑物只能设置一处屋顶招牌。5.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出具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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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水许可、建筑垃圾、市政道路相关规定问答
(一)哪些用户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办理排水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5)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三)不同排水户预处理设施需满足什么要求?
答:1.浴池、宾馆、饭店、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农贸市场及沿街门面房等排水户必须分类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2.车辆清洗、项目施工排水户必须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3.工业企业、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排水量和水质情况配置污水处理设施。
(四)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延期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办理排水许可证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联系方式0558-6136688)
(五)建筑垃圾的定义是什么?
答: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六)建筑垃圾有哪些分类?
答:建筑垃圾分为五类,实行分类管理:
1.工程渣土: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废弃泥浆:桩基施工、基坑围护、盾构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置泥浆。
3.工程垃圾:施工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废料。
4.拆除垃圾: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修产生的砂浆、瓷砖、石膏板、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七)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要哪些条件?
答:(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八)关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做?
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方式0558-6569665)
(九)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怎么要求的?
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十)挖掘城市道路是怎么要求的?
答: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因紧急抢修不能及时办理占、破路手续怎么办?
答: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十二)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需遵守哪些要求?
答:(1)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3)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市政养护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工程养护队,联系方式0558-656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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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园林绿化、共享单车管理相关规定问答
(一)能不能临时占用绿地?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事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更新?
答:(1)因病虫害等已无法挽救或者已经死亡的;
(2)严重妨碍交通、电力、防洪排涝、通信、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3)绿化苗木已达到更新期的;
(4)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禁止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哪些?
答:(1)倚树建房、搭棚、立牌,刻画树木,围圈树木以及利用 树木、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2)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
(3)在草坪、绿篱和树木旁焚烧杂物垃圾;
(4)污损雕塑、建筑小品、灯光设备等园林设施;
(5)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垃圾以及腐蚀性液体等影响植物生长有毒有害物质;
(6)在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二米范围内设置带有炉灶以及火源营业摊点;
(7)跨越绿化带、践踏草坪,损坏草坪、花木、绿篱;
(8)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以及设施的行为。(绿化园林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局园林所,联系方式0558-6569772)
(四)针对共享单车管理,我县采取 “数字化监管 + 源头治理” 双重措施:
1.要求运营商设置电子围栏系统,精确划定停放区域,用户未按规定停放将无法换车;
2. 在车站、商超、学校等热点区域动态调整车辆数量,缓解拥堵;
3. 安排专人每日巡查,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规整,对多次违规的运营商采取减量投放等处罚;
4.市民可通过城管举报电话 0558-6569775 反映乱停乱放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将及时处置。
四、占道经营、餐饮油烟相关规定问答
(一)沿街经营户可以占道吗?
答:城市规划区内其他路段沿街餐饮饭店经营户在确保不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和不侵占他人利益前提下,根据路段实际情况,允许在人行道合理摆放桌椅供群众就餐。
(二)小吃摊贩、夜市摊点群、瓜果销售可以占道经营吗?
答:小吃摊贩、瓜果销售、夜市摊点是禁止流动经营及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每个街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了小吃集中经营点、瓜果经营点、夜市摊点,相关情况如下:
1.小吃集中经营点。经营时间为每天11:20--12:20,17:30--18:30;路沿石以上经营,每个摊点配备垃圾桶及污水桶,摊收地净,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服从现场城管执法人员管理。
2.夜市摊点群。由街道城管执法中队对经营商贩进行登记,与经营户签订承诺书,严禁使用炭烤炉,烧烤炉具及灶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3.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经营户在允许设置瓜果临时销售摊点范围内自主选择经营地点,当该瓜果临时销售摊点过于集中时,经营户应当听从城管执法人员指挥,分流至其他经营点。经营户自觉维护摊点周边环境卫生。(占道经营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方式0558-6569665)
(三)哪些地方是禁止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地方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或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1.居民住宅楼内。
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
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4.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油烟污染防治责任?
答: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需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1.安装净化设施:必须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2.使用清洁能源:应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推广使用节能、无烟炉具。
3.定期维护清洗:需按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和烟道进行定期清洗、维护和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
4.接受监督管理: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维护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具体要求包括:
1.设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烟管道连接紧密,处理风量需根据灶头数量和菜系合理匹配,确保净化效果达标。
定期维护:经营者需对油烟净化设施和烟道进行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相关记录。例如,部分区域要求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烟道,每半年进行一次油烟检测。
2.资料保存:涉及油烟的资料应妥善保存,包括净化设备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记录、清洗维护记录、检测报告及环保审批文件等。
3.法律责任: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排放的,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餐饮油烟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方式0558-6569665)
五、违法建设相关规定问答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及认定标准?
答: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如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高度、面积、层数;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二)违法建设都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答: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违法建设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方式0558-656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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